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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市、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 
  (一)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责。
  1.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属于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的行政处罚。
  2.市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区县文化执法队伍进行版权行政执法工作试点。
  3.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含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涉及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对发生在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修缮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发生在考古发掘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地下埋藏区、文物经销单位及场所和基建工程中发现古墓葬及古遗址的重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5)对发生在中央在京单位所属的博物馆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及市属重要博物馆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指导、检查和监督区县文化执法工作。
  (二)区县文化执法队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除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涉及市级(不含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暂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对发生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古建筑修缮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地下埋藏区、文物经销单位及场所和基建工程中发现古墓葬及古遗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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