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京政发[20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集中统一管理本市城乡规划,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核心,通过对本市现有规划工作管理体制和资源的合理调整与配置,形成统一、高效、开放的规划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中统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对制订各类规划的组织和领导责任,依法履行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改变本市规划工作中政事不分、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状况,实现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监督的集中统一。
(二)开放竞争。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要适应高标准规划城市、高质量建设城市、高效能管理城市、高水平经营城市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将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政府职能与具体编制规划的市场职能分开。凡是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要面向国内外具有规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放,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水平。
(三)规范高效。按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调整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具体规划编制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规范高效的规划工作体制。
(四)积极稳妥。在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稳定规划专业技术队伍,尊重和保护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二、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
(一) 调整市规划院的隶属关系并分离市场职能。
市规划院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规划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定级别,院长、副院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调整市规划院的隶属关系后,保留其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将具体编制规划设计的市场职能划出。
(二)市规划院的职责和经费形式。
调整隶属关系并分离市场职能后,市规划院的主要职责是:受市规划委委托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论证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编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