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加快推进首都职业教育的现代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社会需求较大而生源相对不足的专业,可适当提高生均经费标准并降低收费标准。市及区(县)财政部门每年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帮助区县、行业和职业学校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办好一批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从2003年起,市及区(县)财政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低于20%的经费用于支持区县职业学校和市属重点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每年从支农科技开发推广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
  全市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相应的经费。一般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等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50%的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从所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集中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且经批评拒不改正的企业,区县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资助、捐助和兴办职业教育,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要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也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以及相关行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就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并处罚。
  (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市及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措施保障。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努力开创首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