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及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在部分专业适度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要注重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考核,技能性强的专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要加试专业技能考核科目,已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试专业技能考核科目;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进一步完善选拔、推荐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制度;推进综合高中教学试点,加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沟通,逐步做到学生学习成绩相互认可。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高素质的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在各职业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育管理人员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校长全部持证上岗;建立优秀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科研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考察和专业实践,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培养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加强市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网络体系;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重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引进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妥善解决技术职称衔接认定问题。
(五)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招收、录用职工时,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应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到2008年,全市各行业都要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
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方面的重要作用。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衔接,要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劳动保障、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要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机构。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有效衔接的制度,部分教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到2008年,全市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应达到7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