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县重点保护的林业区域是:
(一)宝库林区、东峡林区。娘娘山林区为水源涵养重点建设和保护区域;
(二)大通国家级森林公园(含察汗河、鹞子沟两处景区)为森林旅游风景保护区;
(三)老爷山为重点风景保护区。
前款(一)、(二)项所列保护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项由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人为破坏。
第七条 每年4月为全县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农村集体和个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县人民政府鼓励本县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植树造林、种草。
第八条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要符合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单位庭院绿化由本单位负责,绿化面积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国有林场、乡林业站应大力发展骨干苗圃,建立育苗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苗圃。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林木种子繁育,大力鼓励引进、推广适用林木良种。
第十条 造林绿化所需经费实行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建立乡级林业专项资金和城镇绿化专项资金,用于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占用的,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审请,经审查同意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非林业经营活动,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临时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