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监督自律机制。要充分利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对本部门、本系统和会员企业的组织管理优势,从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入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防范走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建立自律为主、监控为辅的管理模式,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促使企业规范经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规范。海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用度C类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建立企业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各种走私违法行为,共同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四)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海关与企业签订备忘录。通过签订责任书和备忘录,使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与企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打私办要督促各方面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依照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出现企业违法违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估及激励机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税务、银行、审计、外汇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科学分类,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实现企业信誉动态分类管理。对于诚实守信、规范化经营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出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最大便利的可操作承诺细则,并予实施。对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进出口企业,各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程序性违规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多次出现程序性违规的,要在部门分类管理规定中给予降类降级等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信用激励制度、企业信用警示制度,促进企业讲求信用,自觉规范经营。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试点工作准备(2002年10月)。
1.由省打私办会同有关单位研究部署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相互配合办法。
2.选择试点企业。省打私办会同有关单位在全面掌握2001年列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前2000名、海关纳税全国前500名及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全部资料的基础上,从上述企业中选择90家左右企业作为试点对象。选择企业时要充分考虑地域、行业、规模、企业性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到点面结合,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一批企业试点工作告一段落后进行阶段性总结,对其他企业再作出分批试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