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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正)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
  (三)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额;
  (七)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
  (八)其子女参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或财政经费中支付;
  (十)当地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五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六条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受术者为农业人口的,免去其1年的集体义务工。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参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
  第四十八条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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