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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或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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