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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2002修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3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自治州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林地、草地实行重点保护。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镇土地;
  (二)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河滩地、水域等。
  第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除第六条规定以外并依法确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人工草地、农区村庄附近的草地和护村林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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