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甘肃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内容不变,分为两款:第一款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气象科技服务,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为“凡利用传播气象信息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缴纳气象信息费。”
二、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第二十九条”后增加“第一款”三个字。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第十九条”后增加“第一款”三个字,删去“限期交纳气象费。”
四、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六、增加一项,作为修改后法规的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即“(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