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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深规土[2002]7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备案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市场,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经市法制局审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行业和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及其各区分局负责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兴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涉外工程等)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申报备案。
  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确定的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受委托人必须是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法人企业。
  第五条 经过方案设计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或详细蓝图,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受委托方应为中标单位。如国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中标并继续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参照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七条 用地单位在建设工程方案报批时,应同时将依法签订并己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及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的资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局备案。
  用地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报批(不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书及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的资料报项目所在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局备案。
  用地单位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由所有联合用地的单位合署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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