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8月5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18日唐山市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
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修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发挥种子在农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原第二款、第三款删除,原第四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种子事业发展的专款和储备备荒种子专项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五、原第四条与第五条合并作为修改后的第五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申领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种子生产基地的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