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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工作管理,维护新闻活动秩序,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活动和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组织、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闻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新闻工作应当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新闻工作应当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传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和知识,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工作的管理,支持新闻事业发展,维护新闻工作秩序,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新闻工作,并对新闻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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