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正)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