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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二)督促和帮助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三)向预防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四)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五)会同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四)接受检察机关及监察、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应当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可以采用法制讲座、警示教育、典型教育、以案释法等方式。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国家关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典型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加以披露和跟踪报道。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政。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从严治政。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同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的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厂务公开为基本要求、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靠职工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建筑、税务、司法、工商、医药等行业和领域应当以本行业和领域的执法人员为职务犯罪的重点预防对象,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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