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1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防单位) 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建设,实行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密切同预防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和措施:
  (一)开展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的全面系统预防;
  (二)开展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全程专项预防;
  (三)开展利用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警示预防;
  (四)开展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网络预防;
  (五)其他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