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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第五条修改为:“天津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兼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本市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劳动、教育、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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