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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条 警戒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周边二十二米高程线以内。
  (二)尔王庄水库环库公路以内。
  (三)引滦输水明渠两堤外坡脚以内。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南面从水库大坝南端向东至十百户么喝山环库公路以内;从么喝山至西龙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线以内;东面和北面从警戒线向外扩延三百米;西面大坝外坡脚以内。
  (二)尔王庄水库,南面从水库管理处向东至高庄户桥梅丰公路以内;东面从高庄户桥向北至孙校庄正东青龙湾故道右堤以内;北面从孙校庄正东穿孙校庄村南至东中心台乡村公路以内;西面从东中心台至水库管理处大尔公路以内。
  (三)引滦输水明渠两堤从外坡脚向外各扩延五百米。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南面南山分水岭以内;东面以东龙虎峪南山穿龙北沿省界过朱官屯至出头岭以内;北面从一级保护区界限向外扩延五公里;西面从大坝外坡脚向外扩延五百米。
  (二)尔王庄水库,由警戒区向外扩延五公里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
  第十条 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三章 防止引滦水源污染

  第十二条 警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饲养畜禽和从事集约化水产养殖;
  (六)使用炸药、有毒物质或者电网捕杀鱼类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七)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洗车辆和容器;
  (八)进行各种旅游和旅游服务活动;
  (九)进行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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