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在非兼作交通道路的堤顶上通行机动车,须征得堤防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堤防或内河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准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须采用可拆通透性的结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拆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邕江水位超过设防水位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码头、港口、临时仓库、厂房不得存放总体积超过500立方米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经堤防或内河管理机构批准,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应缴纳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费应当纳入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河道与堤防的修建和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不按本条例的要求建设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二)在禁止采砂区域采砂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利用堤防施工或在码头、港口、渡口核定范围外停泊排水量超过150吨船舶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邕江水位超过设防水位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码头、港口、临时仓库、厂房存放物品总体积超过500立方米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一)拆除护河设施的;
  (二)开发滩涂的;
  (三)工程取土、钻探、考古发掘、弃置砂石的;
  (四)在码头、港口、渡口进行清淤工程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