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河道与堤防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安全渡汛,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邕江上游三江口至下游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的河段和市区内河(包括可利江、心圩江、二坑冲、朝阳溪、竹排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石灵河、石埠河)以及依法划定的滩地、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堤防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涵闸、涵管、排涝泵站、水文监测设施等。
  第三条 本市河道与堤防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河道与堤防的建设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
  堤防的建设和管理由堤防管理机构负责。
  内河的建设和管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河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规划、交通、计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财政、矿产、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河道与堤防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