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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附件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
  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 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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