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筛查鉴定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
第五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专家库中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l-2名。
区县(自治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由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副高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3人。
第六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申报病残儿的病种、数量及资源配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七条 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先由区县(自治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筛查专家组进行初筛鉴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再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八条 市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并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再生育的唯一医学鉴定依据。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重庆市生殖健康中心或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