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1.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0.5-13;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15;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5.5。
  2.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5-14.5;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5-18;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3.城市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县镇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23;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2-25。
  (二)教职工附加编制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民族班中小学和办有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2.开设有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3.教师脱产进修或病休(含癌症、精神病人)1年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编制。
  4.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编制。
  5.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数的3%增加教师编制。
  6.实行学生寄宿制的中小学,200名以下住宿生可核定编制2-3个,200名以上的每增加150名住宿生可增加编制1个。
  7.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后,每班编制不足1个的,按每班1个核定。
  8.农村九年制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及片区完全小学可增加2-3个编制,受乡(镇)政府的委托管理本乡(镇)及片区各村小学的教学业务工作。
  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化管理,特殊情况的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中学不得超过基本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的5%,小学不得超过3%。
  第九条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十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城市、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以中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内。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