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 编制标准
第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