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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修正)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厂J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无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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