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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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