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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修正)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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