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己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己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