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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改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民 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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