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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留学人员。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不受编制限制。
  用人单位编制已满的,经编制管理部门专项批办,由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及所增加的人员核拨经费。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量才录用,合理安排,依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优确定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有特殊技能的,用人单位可高薪聘请。
  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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