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第七条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以及引进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所需费用;
  (二)为留学人员从事科研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资助;
  (三)为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提供部分经费;
  (四)引进留学人员所需其他费用。
  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