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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已于2002年3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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