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已于2002年3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