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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5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改建、装修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门面,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批准机关在审查施工设计方案时应征得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造型、装饰应当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修改为:“政府鼓励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门面房的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交通和安全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市区陈洞路、淮滨路、洞山西路、三座窑路、朝阳中路、舜耕路、淮舜中路、龙湖路、民主路、蔡新路、蔡寿东路、泥河路等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禁止店外经营、占道作业、堆放物料、冲洗车辆、严格限制搭建商亭、摆摊设点。”“在前款规定的主要道路和其他城市道路设立摊点商亭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主要道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禁止店外经营、占道作业、堆放物料、冲洗车辆;设立摊点商亭的,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和霓虹灯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修改为:“城市市区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和霓虹灯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设置,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城市市区逐步推行垃圾袋装化。”
  五、第三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装化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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