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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
  (一)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
  (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房住宅。

第四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产权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发布广告的样式、内容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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