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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

第三章 现售管理

  第二十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持下列有关材料和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现售商品房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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