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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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