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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售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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