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停止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1106号)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照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第
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见附件)。
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分别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并按照88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约定范围内的,根据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约定范围内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按建筑面积误差比,按照88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结算房价款。
四、商品房预售、销售,其阳台均应以规划条件确认的封闭式或非封闭式为依据计算面积。
规划管理部门原批准规划条件为非封闭式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后,欲调整规划条件改为封闭阳台的,应按照88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说明共有建筑分摊部位的各项用途、所在位置(楼层、房号)、被哪些楼层分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如物业管理用房)因多用途混用而空间四至不明确,且难以用文字表述的,应附图纸予以确定,并作为其预售合同的附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备案的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在买卖合同中如实载明。在预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共有建筑分摊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