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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献血条例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年度献血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公民填报献血意愿书,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外地来汉人员参加献血。外地来汉人员参加献血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本市献血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鼓励高等学校学生于在校期内献血一次。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出现抢救伤员所需血液不足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民在本市献血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 武汉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采集、提供、调剂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改善血液中心的采供血工作条件,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保证血液质量以及献血者、用血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 血液中心应当合理设置采血点,安排流动采血车,为公民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和采(供)血车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采(供)血车按照对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三条 血液中心采供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供血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国家对献血者年龄、献血间隔期、献血量的规定;
  (三)采血前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四)采血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器材,用后销毁;
  (五)采集的血液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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