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献血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6日
武汉市献血条例
(2002年4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保障献血者、用血者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实现本市献血总量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性地无偿开展与献血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