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建立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制度,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制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设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或者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实施处罚。质量技监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标准实施目录)
制订、制作、销售和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录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执行。
市质量技监局可以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制定情况,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项目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
1、GB2893《安全色》
2、GB2894《安全标志》
3、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4、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5、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7、GB7058《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
8、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9、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10、GB/T15566《图形 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11、GB/T18574《地铁客运服务标志》
12、MH0005《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13、MH0012《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
14、CJ115《动物园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