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1号)
《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文明服务,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商会、各类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