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2日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3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夏玉米制种管理,保证种子质量,推进夏玉米制种产业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夏玉米制种和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夏玉米制种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夏玉米制种管理工作。
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夏玉米制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夏玉米制种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市级新品种试验基地,选育、引进、筛选新品种和检验种子质量。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制种面积达一万亩以上的;
(二)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审定的;
(三)新品种前三年内任何一年制种面积达三千亩以上的。
第六条 夏玉米制种应建立基地,实行规模化生产。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到本市从事夏玉米制种工作。提倡种子生产者直接租用农户承包土地生产夏玉米种子。
第七条 夏玉米制种应按照育种者种子、原原种、原种、杂交种的四级程序生产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