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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6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第九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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