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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月16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9日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1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1月1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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