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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公正合理的进行评估补偿。对2001年11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要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不得实行政府定价或制定强制补偿安置标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严肃查处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人员违章执业等行为。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应当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必须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不得擅自压低补偿安置标准。
  五、努力提高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水平。国务院令第305号实施后,政府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等,不直接组织城市房屋拆迁和接受拆迁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则应与拆迁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政府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应当设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不得由建设指挥部进行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也不能直接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
  六、加强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房屋的施工安全监督,在审核拆迁方案时,主要审核其是否选择了建筑施工企业,并在拆除过程中监督拆迁人选择拆迁方案中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
  七、建立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城市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州政府近期要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和法制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排查,对已发生和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拆迁项目,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当地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对因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当而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拆迁居民信访量大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接待制度,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解决,不能将矛盾上交。对反映问题的群众,不得采取下岗、开除、停发工资或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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