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2]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做好有关法规的衔接工作。国务院令第305号是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国务院令第78号和省政府令第96号执行;2001年11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令第157号执行。对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州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责令开发企业整改、项目置换、提供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尽快安置好过渡户。对不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企业,禁止其新开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作出处理。
三、依法规范房屋拆迁管理行为。各市、州政府要加快制定与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令第157号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城市房屋拆迁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拆迁条件。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要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坚决制止不符合拆迁主体资格的单位搞拆迁。要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