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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2年9月3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加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理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
  (四)指导县(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工商、畜牧、卫生、价格、公安、税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必要的检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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