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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2002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改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汽车,是指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
  第四条 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批准小汽车编制;
  (四)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执行情况;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控购办公室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配车原则和标准,对小汽车编制依法实施审核。
  第七条 申请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向同级控购办公室提交申请书以及编制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
  第八条 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省政府批准,驻石的中直、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控购办公室批准;
  (二)设区的市及其所属单位和中直、省直驻市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控购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控购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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