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帮助特别贫困的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发展生产。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本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九月二十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